毕业与学位授予
2025-04-29

学士学位:

根据《天津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五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正常学制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全部课程的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并取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三)关于英语成绩,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 PETS-3 )笔试且成绩不低于 60 分;

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或“英语(专升本)”考试且成绩不低于 60 分。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六条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初审后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学生在学期间曾有过三门次(含三门)以上课程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除外);

(二)在校学习期间,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在标准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1.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0月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的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等材料。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验相关材料。对于往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及补授学位。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本办法如实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学士学位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信息不实的,一经查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申请人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